朗信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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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20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公告编号:2026-071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6:制定《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财务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处理建议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处置措施及时间
等;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即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
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离职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或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维
护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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