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0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公告编号:2026-060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2:修订《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
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朗信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
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
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
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
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做出股份限售等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
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
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承诺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
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