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信电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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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20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公告编号:2026-066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1:修订《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朗信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江苏朗
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
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
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及总经理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
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
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
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
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的具
体规定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
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
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
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
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若股东会出现否决议案的,应全文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规定披
露。
   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根据《公司章程》要求须经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如下:
   (一)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三)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四)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五)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已经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十
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
  (七)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
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制度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
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审查程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是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负责与北交所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
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
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审计报告
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
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组织完成,公
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交易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北交所上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一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
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
董事审核签字。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尽快将公告文稿
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北交所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
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十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至少
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七十一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
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
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
详细记录。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五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
的信息,董事会应根据规定向北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部门
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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