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0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公告编号:2026-069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4:修订《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
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本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
式形成的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监督子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提名或委派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等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
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的设立。
第八条 公司通过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
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
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命、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
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义务;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
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
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及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
为。
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或子公司的商业机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及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及子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
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
保报表等。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八条 子公司根据其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
负责人及管理层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对外担保,不得越权进行费
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
司财务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对
任何法人、社会组织、机构或自然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
相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
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公司及子公司
内部相关规定的有权决策程序核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
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
和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等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子公司
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
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
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
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
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
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事项的管理,子公司相
关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子公司无相应规定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信息
管理的制度同时适用于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
系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
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子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
格。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
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四)遭受重大损失;
(十五)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十七)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十八)修改子公司章程;
(十九)《上市规则》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六条 经本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
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
果的报告。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
人力资源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
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
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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