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投资
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交易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等。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开展原材料及产品
的套期保值业务或期货投资,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
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期货交易业务;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不
得在审批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期货交易业务授权期限内,前述期货交易业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
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
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
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上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章 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下组织建立期货交易业务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期货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成
立期货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为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
(四)负责期货交易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
对期货交易资金的合规管理和使用、会计核算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操作流程:
(一)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期货交易计划内,提出期货交易业务规划。
(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期货交易业务规划,制订期货交易业务
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并送交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等进行备案。
(三)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
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
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四)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
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及时反馈操作情况。
(五)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
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报送给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等进
行备案。
第十六条 参与期货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
得泄露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
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
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
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三)合理设置期货交易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
纪公司。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交易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
行。
组、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交易业务方案;
(4)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采取的风险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
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