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68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202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199,500 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
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
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
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
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
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6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开贸易”)
-1-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至 2029 年 6 月 18 日。为确保该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经纬辉开与
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新辉开贸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截至目前,新辉开贸易已向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实际提款 1,000 万元。
上述担保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 108 号 A 栋 A5-06
法定代表人:周梦杰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D0N3WP2Y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 2023-10-25
企业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新辉开贸易
(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
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
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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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4,299,379.13 51,889,410.33
负债总额 52,675,058.02 39,237,907.7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00,000.00 1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52,675,058.02 39,237,907.71
净资产 11,624,321.11 12,651,502.62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891,587.44 89,860,281.24
利润总额 -1,027,181.51 160,021.99
净利润 -1,027,181.51 150,598.33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
署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债务人: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
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
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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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
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
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
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
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
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
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
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或者开立远期信
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无需征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
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权清偿期届满
之日起经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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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长于
信用证有效期的,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
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
生效之日开始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三年。
第七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
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
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 199,500 万元;公
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10,774.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44.24%(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
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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