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6-034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3 亿元
(含本数)的担保,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额度及新增担保对象的议案》。在确保规范运作和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 3 亿元,拟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6 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其中公司拟向
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英思特”)追加担保额度至人民
币 2.25 亿元(含本数)、拟向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
英思特”)追加担保额度至人民币 2.25 亿元(含本数)、拟向内蒙古英思特磁能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提供担保的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融资和担保金额、形式、担保期限、实施
时间等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上述担保额度的期
限为自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担保
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和 2026 年 3 月 19 日
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和《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额度及新增担保对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香港英思特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为香港英思特提
供担保,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保
证合同》,为香港英思特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越南英思特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
不超过 1,000.00 万美元(即 6,816.6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汇率按照 2026 年 6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26,073,494.40 429,329,669.85
负债总额 285,598,789.71 288,372,001.65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85,598,789.71 288,372,001.65
银行贷款总额 0.00 10,756,858.14
净资产 140,474,704.69 140,957,668.20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0,723,508.41 99,991,087.20
利润总额 13,048,344.09 3,711,939.96
净利润 11,327,460.58 3,663,197.32
(二)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
安装,磁性螺丝)
持有其 100%股权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63,688,492.59 411,085,114.40
负债总额 451,198,958.50 421,681,760.01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439,020,961.37 247,643,666.85
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12,489,534.09 -10,596,645.61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5,515,885.79 27,733,450.45
利润总额 -18,148,758.29 -23,016,719.29
净利润 -17,985,081.50 -23,016,719.2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元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建设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数,汇率按照2026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166元人民币折算)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
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
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美元(金额大写)壹仟万美元整的本金余额;以
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
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
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
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香港英思特系公司全资
子公司,其持有越南英思特 100%股权,香港英思特、越南英思特信用状况良好,
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无反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2025 年度)15.72 亿元的 1.11%。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