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6 日(周五)下午 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8 人,代表股份 132,196,4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1,784,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5 人,代表
股份 50,411,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5 人,代表股份 14,713,4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120,480,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74%;
反对 3,956,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8929%;弃权 7,7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353%。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王淼根(持股 50,843,082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76,699,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794%;
反对 4,15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2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6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5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2685%;弃权 49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27,543,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05%;
反对 4,15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2379%;弃权 49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陈根荣(持股 29,470,662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98,077,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54%;
反对 4,15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4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2128%;弃权 49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20,48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93%;
反对 3,96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3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6.9819%;弃权 7,74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28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20,44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95%;
反对 4,00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7.1933%;弃权 7,7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85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20,416,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87%;
反对 4,03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7.4196%;弃权 7,7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456%。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