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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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TCYJS2026S0015 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 2025
                        (以下简称“《公司法》”)
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周五)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
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8 名,
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2,196,424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519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份总数的 3.6194%。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65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50,411,580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8%。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0,480,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374%;
反对 3,956,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932%;弃权 7,7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9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0.3718%;反对 3,956,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353%。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包括下列子议案, 需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6,699,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794%;
反对 4,159,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26%;弃权 49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5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8.3700%;反对 4,159,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15%。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543,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805%;
反对 4,154,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29%;弃权 497,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6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8.3781%;反对 4,15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40%。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077,8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754%;
反对 4,151,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409%;弃权 496,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6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8.4107%;反对 4,151,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65%。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0,482,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393%;
反对 3,969,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31%;弃权 7,74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0.3895%;反对 3,969,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286%。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0,443,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095%;
反对 4,001,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66%;弃权 7,7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6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0.1210%;反对 4,001,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857%。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0,416,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887%;
反对 4,034,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18%;弃权 7,7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9.9348%;反对 4,034,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456%。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2.01、2.03 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TCYJS2026S0015 号)之签字盖章页。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谢   映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沈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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