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
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其中,非执行董事中包括独立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合规稳健经营理念;
(二)促进实现功能发挥;
(三)突出文化引领。
第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公司稳
健经营、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服务。公司董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
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履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的考核包括出席法定会议情况、在法定会议上的
发言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分以及是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六条 执行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
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应与下列因素相适应: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二)消费物价指数;
(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其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非执行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由公
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执行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津补贴和福利、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适用公司的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适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
营管理层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人员,并需依照《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
任董事而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月(含)为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少、
暂停或止付追索相关董事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
重要责任的;
(四)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或董
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出有关决议时,当事的董事本人须回避表决。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公司
执行董事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追索扣回适用在职、内退、离职和
退休的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批准,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
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