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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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江苏摩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64,2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 208,760 股,下同)的 37.98%。江苏摩锐投资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14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股份 27,686,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6%。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摩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摩锐”)、
持股 5%以上股东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德轩”)
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苏摩锐                 64,260,000       37.98
         鸿德轩                  27,686,190       16.36
   注:1、公司当前总股本为 169,400,597 股,计算比例时,已剔除公司当前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 208,760 股,下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相应增加的股份)
   (1)江苏摩锐持有公司股份 64,2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8%。江
苏摩锐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14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
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鸿德轩持有公司股份 27,686,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6%。鸿德
轩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14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
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股份变动事项,
上述预计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做相应调整。
反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的情形。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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