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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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91        证券简称:卡莱特          公告编号:2026-032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佳和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安华创联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佳
和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和睿信”)、深圳安华创联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创联”)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8,279,499 股、8,279,4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71%、8.7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
总股本比例 8.99%、8.99%)。佳和睿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21,075 股(占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
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42,133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
量的总股本比例 1.24%)。安华创联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21,075 股(占剔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合
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42,133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
的总股本比例 1.24%)。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佳和睿信、安华创联分别出具的《关于
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 1.00%;拟采用大宗
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1,142,133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
的总股本比例 1.24%。安华创联拟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921,075 股,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 1.00%;拟采用大宗交易
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1,142,133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
股本比例 1.24%。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数量将相应调整。
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三、股东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企业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
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邓玲玲/何志民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邓玲
玲/何志民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邓玲玲/何志民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本企业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
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6)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企业不会因邓玲玲/何志民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
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
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股份减持以及通知、备案、
公告等程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
因本人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
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进行
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证券交易所规定情形减持股份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自 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不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
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股份减持以及通知、
备案、公告等程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证券交易所规定情形减持股份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自 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不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佳和睿信、安华创联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亦未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佳和睿信、安华创联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五、相关风险提示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实际减持数量的不确
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
进展情况。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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