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光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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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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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2G20260079-00001 号
致: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江苏
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
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及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龙腾光电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票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
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
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952,988 股,反对 284,40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952,988 股,反对 284,407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873,888 股,反对 460,707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3,888 股,反对 460,707 股,弃权
的 93.772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958,130 股,反对 385,265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738,130 股,反对 385,265 股,弃权
的 94.804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803,388 股,反对 444,007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583,388 股,反对 444,007 股,弃权
的 92.909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756,688 股,反对 480,702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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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536,688 股,反对 480,702 股,弃权
的 92.336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803,388 股,反对 444,002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88,499,496 股,反对 6,747,894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88,498,996 股,反对 6,747,894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94,761,688 股,反对 485,202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1,688 股,反对 485,202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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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2.3982%。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88,488,996 股,反对 6,757,894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2,988,478,996 股,反对 6,757,894 股,弃权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根
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8.03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议案 7 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项。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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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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