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普力: 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1: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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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82 号
致: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易普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等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389号易
普力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付军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至15:00的任
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4人,代表股份921,401,420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0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董
事会秘书。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20,538,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0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4%;
   弃权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20,551,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1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2%;
   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同意141,505,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1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707%;
   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同意141,505,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1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707%;
   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20,554,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1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2%;
   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920,669,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85%;
   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917,034,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339,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709%;
   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81,859,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496,5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904%;
   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3%。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20,563,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0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4%;
   弃权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20,526,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1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2%;
   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7%。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2—2024年任期激励
收入兑现方案的议案》
   同意916,975,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397,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773%;
   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1%。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920,438,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93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4%;
   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1%。
   (十三)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892,484,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892,477,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892,477,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892,472,7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892,472,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四)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892,477,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892,472,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892,472,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至
第(十四)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龙
                               温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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