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60169-00002 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
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
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权益
分派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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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承办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原因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35)《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 160 万股,不超过 320 万股。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截至 2026 年 5 月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2026 年 6 月 8 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 3,106,423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
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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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11),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参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派,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
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337,511,000 股,扣除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3,106,423 股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份 数 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按照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 334,404,577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6 月 5 日)的收盘价格为人民币
实际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8.15 元/股-1.00 元/股)÷1=17.15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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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334,404,577 股×1.00 元/股)÷337,511,000 股≈0.99 元/股
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8.15 元/股-0.99 元/股)÷1=17.16 元/股。
经本所承办律师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 A 股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计算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 根 据 实 际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公司总股本 337,511,000 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 3,106,423 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息参考价
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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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
分派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承办律师:
王 威
承办律师:
俞紫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