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材料”、“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双欣材料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 2025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78 号)同意注册,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5〕1485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8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为 1,147,000,000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为 945,970,612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2.473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201,029,388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 17.526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
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披露“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
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
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剩余该类限售股份
限售股类型
量(股) (%) 数量(股) 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不存在股东同时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
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 945,970,612 82.4735 -6,424,045 939,546,567 81.9134
股
首发后限售股 6,424,045 0.5601 -6,424,045 0 0.0000
首发前限售股 860,000,000 74.9782 0 860,000,000 74.9782
首发后可出借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47,000,000 100.0000 0 1,147,000,00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 斌 赵 欢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