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及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传真、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
应为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后者的规定执
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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