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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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
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
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
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
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
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
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
访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
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
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
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登记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收
或使用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二)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三)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引用或以任何方式透露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迟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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