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25 日本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
体系,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
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和实施本办法的原则是:薪酬管理依法合规;
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提供人力保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体现市场和绩效导向;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与行内各层级
薪酬水平基本适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及总行级高管人员。
第四条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和
职工董事。
第五条 总行级高管人员包括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
任的行长、董事会秘书、首席审计官,由行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
任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
官、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分为“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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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和“非市管高管”。其中“市管高管”指根据《关于深化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由组织推荐或任命管理被纳入北京市国资委薪酬管理范围内的
总行级高管人员;“非市管高管”指未纳入北京市国资委薪酬管
理范围的总行级高管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本行经营出现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本行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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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本行董事长薪酬根据北京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执行董事按照所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领取薪酬。
非执行董事中,独立董事按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津贴制度》领取董事津贴,董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
贴两部分组成,按照董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董事津贴不适用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相关规定;其他非执行董事不在本行领
取董事薪酬。
职工董事薪酬按照本行和北京市国资委相关薪酬政策执行。
第十条 总行级高管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中
长期激励收入,其中基本年薪为固定薪酬部分,绩效年薪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绩效导向。
第十一条 市管高管薪酬水平及结构依据北京市国资委相
关政策执行;非市管高管目标基本年薪原则上不超过目标总薪酬
的 30%,目标总薪酬水平及结构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建
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新任非市管高管的薪酬自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
执行本薪酬办法,并按照实际在岗天数计算目标薪酬。
首席审计官、首席合规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
等条件(同类别、同职级、同薪档、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
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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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调整
第十三条 本行按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
核定并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第十四条 市管高管薪酬发放和调整遵照北京市国资委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非市管高管基本年薪按照 12 个月发放,当年年
度考核结果尚未出台时,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预发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根据本行整体业绩表现、高
级管理人员个人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上级管理部门有
关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综合考虑影响公司整
体业绩指标计划达成率和公司整体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除业绩
指标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和品牌等非
财务指标),对非市管高管绩效年薪年度总额度进行调节,并向
董事会说明理由。调节后的绩效年薪总额度应符合上级管理部门
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非市管高管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考核当年发
放 55%,另 45%作为风险抵押金,在未来三年按照每年 1/3 分期
支付。
第十九条 非市管高管绩效年薪总额度及分配方案由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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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非市管高管风险抵
押金提取及返还方案由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批,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会议决议进行发放。
第二十条 如在考核期内总行级高管人员职责内的风险损
失超常暴露,或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
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违纪和法律
纠纷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除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有权提出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应期限内已
发放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的建议,并
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如风险暴露或违法违纪查处时点总行级高管人员已离任,仍
适用上述规定。
本行及总行级高管人员个人或其家庭不得对风险抵押金购
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离任非市管高管当年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照
实际在岗天数折算,并按本办法要求提取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本行每年度对董事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会应向其问责,可
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
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或津贴。本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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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有关止付、追索扣回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相关董事。
第二十三条 本行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 非市管高管薪酬调整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根据需要参考同行业高管人员市场薪酬水平、本行经营业绩等
因素,向董事会提出目标薪酬水平调整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现金薪酬均为税前收入,相关义
务人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社会保险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本行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 年 4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总行级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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