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制度(第二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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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制度
               第二版
(经 201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经 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进行修订,经 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媒体质疑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
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媒体质疑对公司社会形象、股
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质疑是指各类媒体(包括但不
限于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对涉及公司
信息且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质疑。重大突发媒体质疑事件是指全国主流媒体提
出的质疑,媒体质疑被主流媒体报道、转载及已被证券监管
机构关注或要求公司做出解释、说明的媒体质疑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媒体质疑工作以快速反应为主,一旦
发生媒体质疑事件应及时、快速、稳妥处理,最大限度避免
给公司社会形象、股价和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媒体质
疑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媒体质疑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媒体质疑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媒体质疑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
  (五)做好媒体质疑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媒体质疑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为媒体质疑信息的搜
集、归集及对外披露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
公司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日常敏
感度,及时监测社会舆论环境的变化趋势,搜集整理并及时汇
报各类涉及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媒体质疑的可能
性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将搜集到的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司证券与
企业管理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传递媒体质疑信息,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媒体质疑事件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启动媒体质疑处理应急程序,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控制
事态发展,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时有
效地处置媒体质疑事件。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媒体质疑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十二条    发生媒体质疑事件时公司应按如下程序采
取措施:
行汇报,汇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导致媒体质疑事件的类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建议采取的措施等;
部门、单位和人员研究处理措施;
动媒体质疑处理应急程序,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
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媒体质疑信息处理措施:
     (一)开展内部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并核实事件真实情
况;
 (二)调查和了解与产生媒体质疑相关的外部环境因素,
了解详细情况并评估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三)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披
露口径的一致;
 (四)积极向质疑信息所涉股东或一致行动人询证,并
取得回复;
 (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核查和问询工作;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做好对投资者的咨询、
来访及调查的接待工作;
 (七)及时更正、公告不实信息,最大程度降低对媒体
质疑产生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召开媒体见面会;
 (八)必要时应停止引发媒体质疑重大事项的继续实施
并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控制和披露;
     (九)必要时做好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工作,及时
发布澄清公告,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停牌等措施;
     (十)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突发媒体质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
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汇报相
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
公司要及时汇报有关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媒体质疑事件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尽快消除
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发生重大突发媒
体质疑事件,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媒体质疑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及时的
总结,评估媒体质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媒体质疑信
息的整理,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将文章题目、质疑内容、
刊登媒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后续的进
展情况记录在案,整理后交归档管理部门归档,以备证券监
管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秘书或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
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
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媒体质疑事件,以确
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处理媒体
质疑事件中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
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社会形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负责解
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制度》(国长电制度〔2022〕1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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