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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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
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
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
审计。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
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
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部分)的 10%。
具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准。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利润分配预案中的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
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相应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
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
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
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
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
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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