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中富电路 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7 人,代表股份 128,245,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99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21,480,643 股,
占 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的 63.4595% 。通过 网络投 票的 股东 248 人,代 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6,765,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3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8 人,代表股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1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078%;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97%;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5,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4,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491%;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5,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4,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491%;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77%;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1,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77%;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1,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0,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00%;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51%;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2,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4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2,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4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2,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4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19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2,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4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03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09,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9,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679%;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97%;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09,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9,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679%;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97%;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09,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9,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679%;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97%;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