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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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73 号
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武
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
栋办公楼如期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吴天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至15:00的任
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0人,代表股份68,364,386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2.553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
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60,486股、反对3,2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3%。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0%。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0%。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0%。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0%。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886股、反对3,6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886股、反对3,6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4%。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特别决
议)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八)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九)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2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6,566,166股、反对11,2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回避表决。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8,233,882股,方芳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8,232,564股,洪荭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及相关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
及相关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
述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三)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芳、洪荭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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