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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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6-042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名,代表股份数
的股份,下同)的 44.735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数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1 名,代表股份数 1,977,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97,062,569 股的 1.0035%。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 133 名,代表股份数 1,977,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7,062,569
股的 1.003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聿奇律师、
路悦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52,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7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2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52,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7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2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7,013,95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 股 份的 98.704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835,3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2.2337%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6,451,53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 股 份的 98.0660%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3.7978%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聿奇律师、路悦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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