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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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并于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 6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洪江游主持了本次股
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0,50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6.4778%。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2 人,代表
股份 3,1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0%。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
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123,638,0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58%。
     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0,506,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47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3,1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80%。
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5 人,代表股份 3,131,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3,1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88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积投票提案
序号     议案名称
       本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
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93,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反
对7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弃权103,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286,800 股 ,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小股 东 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80,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8%;反
对4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92,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573,700 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00,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2%;
反对7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24.496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7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5%;
反 对 741,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998% ; 弃 权
总数的0.0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23.6819%;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4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6%;
反 对 786,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6360% ; 弃 权
股份总数的0.08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240,800 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43,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5%;
反 对 479,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877% ; 弃 权
股份总数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537,400 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陈惠贞、股东洪江游、股东洪江涛、
股东洪丽萍、股东洪志慧共六位股东均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58%;反
对8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4%;弃权1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82,600 股 ,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小股 东 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8%。
   该项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30,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6%;
反 对 485,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925% ; 弃 权
股份总数的0.0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523,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汤尚濠                 初月平
                  经办律师:
                             董乐萍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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