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景诗雅苑写字楼 A 座 24 层(455000)
电话(Tel): 0372-2818867 电子邮件(E-mail): hndyls@126.com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道意字[2026]第 0601 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海莲、
宋会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
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
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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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6月3日,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公告日期早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10:40,在河南省安阳市
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
东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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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3,727,10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0%。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合计 46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1,407,44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27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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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议案;
的议案;
情况的议案;
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时,由股东
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表决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
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
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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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05,438,83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0,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676%。
同意 606,516,83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0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08,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39%。
同意 604,669,26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97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61,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440%。
同意 602,649,16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67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41,2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949%。
同意 602,738,56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82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130,6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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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01,168,19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25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60,28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46%。
票的议案
同意 603,135,16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47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7,25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253%。
的议案
同意 599,839,99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08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32,08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126%。
情况的议案
同意 602,974,56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20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66,65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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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同意 603,828,86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60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0,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226%。
同意 606,839,23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52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31,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52%。
上述议案 7 为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上述议案中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或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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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会光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宋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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