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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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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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
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
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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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
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朝阳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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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161,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
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情况,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935,613,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35,657,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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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35,634,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25,902,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35,846,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35,835,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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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0,210,361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弃权 2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4,689,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687,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35,650,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935,439,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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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5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涉及到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已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