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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07 号
致: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 196
号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厂育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2,199,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73,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83,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78,6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7,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73,6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6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73,6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6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99,92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10,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36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32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7%;425,9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20,32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7%;425,9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
关联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对该议
案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05,2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0,9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5,32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1%;430,9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73,6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6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03,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2,2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614,02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6%;432,2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37,58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及其他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901,22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4,878,6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85,16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2,342,5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2,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2,342,515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2,602 票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