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112-6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法律意见书
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
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星期四)10 点 00 分
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 100 号科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081 人,代表股份 1,030,566,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
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0,323,865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951%;反对 37,364,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56%;弃权 2,87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793%。
(二)《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2026 年度薪酬管理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90,297,465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925%;反对 37,411,85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6302%;弃权 2,857,1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953,8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6.4815%;反对 37,411,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8498%;弃权 2,85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68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 锦
傅珏雯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