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须股东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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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重大交易(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
联交易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局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局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股东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授权董事局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
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载明网络投票的
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事项。
  (八)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系;
戒。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
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
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备齐。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董事局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局邀请的人员以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实施网络投票,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
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书面
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征集投票权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局、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与召开股东会有关的事务。
秘书处由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辅助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有关规定。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
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局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
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需要报送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局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
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
先后顺序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
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正当的发言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会议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
审议完毕的,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
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在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动人)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董事的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的选举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
且得票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2 以上的原则确定本次当选董事。
在得票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中最少,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董事人
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前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均未当选。
数以及是否当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再次选举。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局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章 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局,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局
和董事局秘书应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局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局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局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每一议案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
票数通过并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后,即成为股东会决议。非经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董事局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
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二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
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局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可参
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
发生矛盾,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董事局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董事局可制订本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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