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
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
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
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财务
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
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
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合理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
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主要与
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
现水平。
照董事会会议补助领取会议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按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
确定,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
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
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除年薪外,根据对具体项目的贡献情况,
公司可根据相应政策另行计算项目奖金报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基本
薪酬按照公司薪资发放流程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制定的年度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
后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不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公司薪资发放流程按月
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制定的年度薪酬方案,经公
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并
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
司薪酬调整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