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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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7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向隆”)
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向
隆”)与农业银行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4 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
业务所形成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 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
 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台领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领裕”)
 与交通银行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3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
 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          10,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东台领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
   合计         2,000,000.00          -            40,000.00
   被担保人浙江向隆、东台领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
 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
 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宁波向隆和农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债务人: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折合人民币 1 亿元整。外币业务,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
 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4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
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
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
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国内保理、信用证、
外汇衍生交易等各类与债权人发生债务关系的业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尚未
受偿的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
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债务人:东台领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3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
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
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
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
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
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
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
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最
高额 3 亿元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
额最高额 3 亿元整;(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
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716,085.84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1.38%。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471,294.67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04,158.72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36,793.44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3,839.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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