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6-038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浙江春风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903 号)同意注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春风动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1,787,630 张,每张面值为
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78,763,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汇入公司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8,678,695.11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和信摩范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极核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202083129900724731 2,171,483,700.60 补充流动资金
杭州临平支行
浙江春风 中国银行股份
信息化系统
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 371487821891 0
升级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市临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营销网络
有限公司杭州 370187835948 0
建设项目
市临平支行
浙江和信 中国银行股份
营销网络
摩范销售 有限公司杭州 392287819000 0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市临平支行
年产 300 万台
浙江极核 中国工商银行 套摩托车、电
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1202083129900724855 0 动车及核心部
有限公司 杭州临平支行 件研产配套
新建项目
注:1、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仅扣除本次发行承销费(不含税)后的金额;
户后续将向“年产 300 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 “营销网络建
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相应募集资金。
三、《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
及下属 2 家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浙江和信摩范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极核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俊浩、汪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