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永伟律师、王
建洲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
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
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14:30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京大街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郭焕祥
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上 午 9:15 至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数的 43.2466%。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络投票的股东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2,25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
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2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8545%;反对 104,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56%;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4,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513%;反对 104,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592%;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89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
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
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对本次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尹永伟
律师:
王建洲
法定代表人:
尹永伟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