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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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2026 年 6 月 1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会议
资料。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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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西路 117 号公司本部九楼三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杨美彦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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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1,980,675,3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296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417 人 , 代 表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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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了《关于审议<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对中小股东投票进行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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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
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册
负 责人 :
张慧
承办 律 师:
李翰杰
承办律师:
杨炀
二O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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