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
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
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相关
事项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
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部门或单
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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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间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 是否已签署暂缓与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是 ?否 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是 ?否
人登记表 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负责人/子
公司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序 人员姓 证件类 证件号码 所在单 职务/岗 知悉时 知悉地 知悉方 知悉内 登记时 联系手 登记人 备注
号 名 型 位/部门 位 间 点 式 容 间 机
说明:
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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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广东万
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承诺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