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司将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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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
代表股份 442,1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5.016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14 名,代表股份 27,540,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计 122 名,合计代表股份 469,711,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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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已实施回避。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469,682,743 股同意,29,010 股反对,13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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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