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0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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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780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下称“本
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就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等的,保
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授予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授
予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或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公司已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
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获授激励对象属于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科信审报字[2026]第 400
号《审计报告》、科信审报字[2026]第 40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相关
公告、公司的说明及激励对象的承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符
合要求,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王维
                              周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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