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0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0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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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
      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
      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
   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
      理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
      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 在公司的
      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 在公司指
      定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
      披露其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
      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
      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
       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者变化的,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事件
       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资产和业务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
      民币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 经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
      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
      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
      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 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
      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件的义
      务。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涉及的应参照《滁州多利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安排专人(“信息披
      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公司的信
      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
      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
      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重大事件,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
      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审
      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
      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
      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
      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
      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
      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 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
      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部门与
   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
   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章     处罚
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
   经济处罚,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
   部处分或经济处罚,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
   体。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
   《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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