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筹备等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
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
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会议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