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0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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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二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
务。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筹备等
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具体业务执行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
报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证券公司、
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部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董事会办公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三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
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审计委员会可以指定审计部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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