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 2026—037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的涉案金额:4,373,368.15 元
●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发生未披露诉讼和仲裁数量为 30 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 12,39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风险性提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占总金额比例为71.76%,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
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 30 起(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
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 12,39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镇江筑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飞建筑”)与公司全资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园林”)、苏州工业园区园
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发生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筑飞建筑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园区园林、
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财产保全,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同意冻结其名下银
行 4,373,368.15 元资金或查封、抵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筑飞建筑于 2026 年 6 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苏州仲裁委员会
依法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向筑飞建筑支付拖欠工程款
(以 4,373,368.15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请求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
司承担本案件全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担保保全费。
上述案件已被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镇江筑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
(二)案件概述
假区研学基地、次服务区与景观等工程总承包(EPC)—桥梁工程分包合同》及
《补充协议》。筑飞建筑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期间因疫情等原因未能复工,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 筑飞建筑多次催告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按合同结
算已完工程量,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一直未付已完工程量尾款,筑飞
建筑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
筑支付拖欠工程款 4,373,368.15 元。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产保全费用及担保保全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为 30 起
(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未披露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 12,395.0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 涉案金额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案件阶段
号 (万元)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 建设工程分包
( 2026 ) 苏 1081 民 初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
展有限公司
BIAC—(2026003776)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 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 建设工程分包
号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司 合同纠纷
上述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8,779.53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28 起)金额合计 3,615.4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 12,395.0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总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0.11
总金额 8,894.80
上述全部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总金额占全部案件总金额的比例(%) 71.76
总金额 3,500.20
上述全部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总金额占全部案件总金额的比例(%) 28.24
三、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 案件阶段
被告一:东旭蓝天生
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案件已由河北省邢
被告二:中国能源建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移
(2025)冀 05 民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 建设工程施
初1号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有限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被告三:南方建投邢 尚未开庭。
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旭蓝天生
该案件已由河北省内
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乡县人民法院移交至
(2025)豫 1325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 被告二:镇平县人民 建设工程施
民初 3285 号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政府 工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尚未
被告三:河南水投玉
开庭。
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胜诉,法院
支持原告部分请求;
原告提请二审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原告胜
诉,撤销一审判决,
(2025)豫 1728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 建设工程分
民初 1809 号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限公司 包合同纠纷
款,并驳回原告、被
告的其他诉求。原告
已收到剩余工程款
项,案件已执行完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最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占总金额比例
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
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