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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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
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白鸟湖一号台地金岭路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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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900 人,代表股份 846,434,9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4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仅有 2 名,且其中之一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需对部分议案回避
表决,故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 1 名股东代表和公司 1 名工作人员参加计票和
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
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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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1,240,011 股,反对 4,548,502 股,弃权 646,4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04,338 股,反对 4,548,502 股,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933%。
表决结果:同意 841,240,411 股,反对 3,485,802 股,弃权 1,708,7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63%。
表决结果:同意 840,879,011 股,反对 4,803,202 股,弃权 752,7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1,030,811 股,反对 4,676,502 股,弃权 727,6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095,138 股,反对 4,676,502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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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030%。
表决结果:同意 18,361,938 股,反对 4,467,002 股,弃权 670,3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361,938 股,反对 4,467,002 股,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84%。
表决结果:同意 841,215,211 股,反对 3,501,002 股,弃权 1,718,7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279,538 股,反对 3,501,002 股,弃权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877%。
表决结果:同意 841,067,411 股,反对 3,649,902 股,弃权 1,717,6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131,738 股,反对 3,649,902 股,弃权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588%。
表决结果:同意 841,593,011 股,反对 3,008,002 股,弃权 1,833,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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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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