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 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0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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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国浩(成都办)审见字第 20321 号
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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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罗希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具体 时 间为股 东 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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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7,238,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26%。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67,238,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5.4926%。
  在本次会议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8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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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无现场出席会议股
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551,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86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68%;反对 6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705%;弃权 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表决结果:同意 66,551,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4%;
反对 6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4%;弃权 7,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86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68%;反对 6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705%;弃权 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表决结果:同意 66,43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14%;
反对 7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4%;弃权 3,500 股(其
                      第 4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754,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70%;反对 7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330%;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表决结果:同意 66,532,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7%;
反对 6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2%;弃权 13,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847,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69%;反对 6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62%;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表决结果:同意 66,561,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3%;
反对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0%;弃权 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87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38%;反对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420%;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表决结果:同意 66,468,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44%;
反对 7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9%;弃权 4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78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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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17%;反对 7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1058%;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6%。
  表决结果:同意 66,47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
反对 7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6%;弃权 18,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79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73%;反对 7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351%;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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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宋玲玲                        经办律师: 彭 月
                                         陈 艺
                                     年    月    日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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