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
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2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
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4,396,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6%;反对 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弃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314,395,8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4%;反对 4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弃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3)《202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314,397,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8%;反对 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0%;弃权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4)《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14,407,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 49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314,377,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5%;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8%;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6)《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312,392,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2%;反对 2,50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0%;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7)《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312,341,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0%;反对 2,55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23%;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8)《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314,408,8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 48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314,411,1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反对 48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10)《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14,392,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3%;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0%;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11)《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4,382,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2%;反对 5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7%;弃权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同意 312,334,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60%;反对 2,5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3%;弃权 10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同意 312,336,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65%;反对 2,5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3%;弃权 10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同意 312,348,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3%;反对 2,5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8%;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同意 312,350,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8%;反对 2,5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8%;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同意 312,355,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5%;反对 2,5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3%;弃权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同意 312,355,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6%;反对 2,5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2%;弃权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就上述第(10)项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第(7)项、第 11.0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冯 诚
纪雨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