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3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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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3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
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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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0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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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
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5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3 至议案 5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议案 4 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该议案的投票统计中对应回避的关联股东投票
进行剔除。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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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076,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158%;反对股数 536,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2221%;弃权股数 149,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回避情况:无。
: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104,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275%;反对股数 495,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2048%;弃权股数 163,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067,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125%;反对股数 636,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2633%;弃权股数 58,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958,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347%;反对股数 636,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831%;弃权股数 58,28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2822%。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641,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5676%;反对股数 841,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3978%;弃权股数 73,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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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738,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5712%;反对股数 841,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0751%;弃权股数 73,03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536%。
回避情况:何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回避表决,其表决票已从上述表决
情况统计数据中剔除,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87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340%;反对股数 80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3345%;弃权股数 76,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76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7163%;反对股数 80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9156%;弃权股数 76,02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681%。
回避情况:无。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83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177%;反对股数 848,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3510%;弃权股数 75,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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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