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亨通光电、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激励计划 划(草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每股亨通光电股票的价格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
有效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超过 5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亨通光电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亨通光电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亨通光
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亨通光电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
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
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向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议案》
,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本计划第十四节“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
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之“1、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与公司协商一致,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和第十二节“公
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之“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
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
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
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8,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年度权益分派公告,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预计将在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由 7.41
元/股调整为 7.135 元/股(7.41 元/股-0.275 元/股=7.135 元/股)。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第一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
第二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
第三批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6 月 19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营业收入(亿元) 归母净利润(亿元)
考核年度 解锁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
第一批
解锁期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第二批
解锁期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5] 第
第三批
解锁期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599.84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亿元,大于 547.65 亿元;
A≥Am X=100%
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X=(A-476.22)/(Am-
营业收入(A) An≤A<Am 东的净利润 27.69 亿元,
大于 25.84 亿元,即公司
A<An X=0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B≥Bm Y=100%
X=100%且 Y=100%,满
Y=(B-21.54)/(Bm-
归母净利润(B) Bn≤B<Bm 足解除限售条件。
B<Bn Y=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Max(X,Y)
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51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员工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系数>0.9,本期可解除限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的 100%。
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该批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 己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
比例为 0。 条件。本次未能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 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
层面解锁比例。 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
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1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65,132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34%。具体情况
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已获授予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职务 量占已获授予数量
(股) 量(股)
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252 人) 8,348,632 3,339,452 40%
核心市场骨干(267 人) 12,814,200 5,125,680 40%
合计(519 人) 21,162,832 8,465,132 40%
注:上述“已获授予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19 名激
励对象获授数量、可解除限售数量,不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亨通光电本次调整回购
价格、回购注销、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
《证券法》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并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