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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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或“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
划》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为规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见。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
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员
工,参加对象、授予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
    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5,420 人,预计授予份额比例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份额(元)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105,728     0.83%
二、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小计          492,781,716   99.17%
总计                                    496,887,444   100%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参加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496,887,444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
    来源为根据公司《关键岗位薪酬管理办法》及《关于对部分岗位新录用员工实施
    新的薪酬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计提的奖励基金。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为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
监管规定展期。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导致上海证
券交易所停市,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相同的时间自
动延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期间,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
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修
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
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
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
外。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
  (一)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大吸引“三化”人才力度,公司 2026 年 A 股员
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分两部分:
例均为 20%;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且每个归属年度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
情择机实施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三)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
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五)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不诚信行
为,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
年度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
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侵占公司财物。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公司的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2)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
人使用。
  (3)收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直接索取他人的财
物、利益归自己所有。
  (4)行贿。向公司及业务相关人员、亲属输送好处。
  (5)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公
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6)其他因故意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中:故意致使公司损
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过失致使公司损失在壹佰万元以上的。
  (7)伪造个人履历。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
  (8)泄露、转移公司商业秘密。将自己掌握的公司业务信息、人事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向不掌握该信息的人员泄露或私自备份。
  (9)恶意危害公司信息安全。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
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
  (10)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11)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2)违反公司《员工激励诚信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存在制度中列
举的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1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六)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都将被取消,
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
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签订返聘协
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
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因考核不合格或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7)持有人死亡的;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七)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
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
聘协议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锁定期内持有人权益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作另行分配。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
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由参与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参与人因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或其他或有相关税费,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
股票售出后将参与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参与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
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且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三
一重工 2026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方可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内任
职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
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会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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