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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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
工持股计划”)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一重工”)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5,420 人,所有参加对象均
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
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496,887,444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金来源为根据公司《关键岗位薪酬管理办法》及《关于对部分岗位新录用员工
实施新的薪酬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计提的奖励基金。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
过 23,328,049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为
五、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上限等要求有变
更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
行调整。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
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
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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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七、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大吸引“两新”、“三化”人才力度,公司 2026 年
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分两部分:
(1)岗薪制员工的股票权益分 5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 2027
年度、2028 年度、2029 年度、2030 年度、2031 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
下的比例均为 20%;
(2)股薪制员工的股票权益分 2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 2027
年度、2028 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 50%;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且每个归属年度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
情择机实施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九、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
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
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十、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都将被取消,
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
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选举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可选择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十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十四、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十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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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六、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
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会表决权。
十七、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
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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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任职。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三)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参加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496,887,444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
来源为根据公司《关键岗位薪酬管理办法》及《关于对部分岗位新录用员工实施
新的薪酬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计提的奖励基金。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为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授予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名单及其获授
份额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
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5,420 人,预计授予份额
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份额(元)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105,728 0.83%
二、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小计 492,781,716 99.17%
总计 496,887,444 100%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展期。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自然灾害),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停市相同的时间自动延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期间,持有人所持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修
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
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
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
外。
八、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费用
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涉及选任外部管理机构,也不会产生由于委托外
部机构管理而支付的管理费用。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三化”人才力度,公司 2026 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分两部分:
(1)岗薪制员工的股票权益分 5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 2027
年度、2028 年度、2029 年度、2030 年度、2031 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
下的比例均为 20%;
(2)股薪制员工的股票权益分 2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 2027
年度、2028 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 50%;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且每个归属年度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
情择机实施分配。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质押、担保、
偿还债务。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
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
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侵占公司财物。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公司的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2)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
人使用。
(3)收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直接索取他人的财
物、利益归自己所有。
(4)行贿。向公司及业务相关人员、亲属输送好处。
(5)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公
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6)其他因故意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中:故意致使公司损
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过失致使公司损失在壹佰万元以上的。
(7)伪造个人履历。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
(8)泄露、转移公司商业秘密。将自己掌握的公司业务信息、人事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向不掌握该信息的人员泄露或私自备份。
(9)恶意危害公司信息安全。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
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
(10)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11)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2)违反公司《员工激励诚信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存在制度中列
举的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1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
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签订返聘协
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
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因考核不合格或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7)持有人死亡的;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
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
聘协议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作另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子公司任职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
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
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会表决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