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77 号
致: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8 号院 14 号
楼 A 座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洪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022,3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13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386,4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110%。
投票的股东共计 30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35,9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402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03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635,9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02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013,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013,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627,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1,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2%。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4,876,9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94%;反对1,2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626,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1,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6%。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669,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6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284,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3%;反对344,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5%;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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